首页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投诉处理第十三条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