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补贴和补贴金额。 (一)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拒绝实地核查的; (二)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所在国(地区)政府对实地核查提出异议的; (三)对核查小组提出的合理要求,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不积极合作的; (四)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拖延核查,致使核查未能如期完成的; (五)核查中发现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六)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存在明显的欺骗、隐瞒行为的; (七)有其它阻碍实地核查行为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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