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应保存并整理好支持答卷和补充答卷中所提供信息的所有证据和材料,以备核查。 上述证据材料的原始记录通过某种电脑程序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应保证在核查过程中该程序正常运转,并且该电子数据可复制、打印。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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