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第十条

第十条

实地核查获得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同意的,外经贸部应将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名称、地址以及商定的核查日期等信息通知其所在国(地区)政府。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的所在国(地区)政府表示异议的,外经贸部不得进行实地核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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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