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