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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