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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