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