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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