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第二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