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第二十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