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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