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迁建气象台站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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