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迁建气象台站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迁建气象台站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