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拟迁新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能够代表现址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 (二)符合全国气象观测站网布局; (三)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四)土地符合建设用地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满足观测场地、探测设施、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的布局要求,并预留与气象台站功能相适应的业务发展空间; (五)具备必要的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条件; (六)涉及无线电业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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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