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迁建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和国家一般气象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一年的连续对比观测。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