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新址建设工程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的申请,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业务规定组织验收。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