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准予其他气象台站迁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审批材料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