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对有组织犯罪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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