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充分调动各种资源,促进对有组织犯罪的源头治理。

各地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各项工作职责。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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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