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涉案财产调查与处置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不宜查封、扣押、冻结情形消失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涉案财产调查与处置
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不宜查封、扣押、冻结情形消失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