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涉案财产调查与处置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不宜查封、扣押、冻结情形消失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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