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案件办理

第四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者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证据,同案处理可能导致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人身危险,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分案处理。

公安机关决定分案处理的,应当就案件管辖等问题书面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并达成一致,防止分案处理出现证据灭失、证据链脱节或者影响有组织犯罪认定等情况。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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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