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案件办理第三十四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取保候审的,由办案的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