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公安机关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