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线索核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对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启动核查。

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调查措施,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制作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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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