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报告义务人报告下列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情况:
(一)住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
(二)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财产性权利等财产状况;
(三)经商办企业,从事职业及薪酬,投资收益、经营收益等非职业性经济收入,大额支出等财产变动情况;
(四)日常主要社会交往、婚姻状况,接触特定人员和出入特定场所情况,出境入境情况等;
(五)受到行政、刑事调查及处罚的情况,涉及民事诉讼情况。
报告义务人对前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报告情况,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