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责令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决定书的要求,到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情况。

在报告间隔期间,报告义务人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情况可能出现较大变动或者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等情况的,接受报告的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报告义务人书面或者口头补充报告有关情况。

报告义务人住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出入境证件、重大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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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