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有组织犯罪监测评估体系,根据辖区内警情、线索、案件及社会评价等情况,定期对本辖区有组织犯罪态势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上级公安机关。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