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审批

第九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拟变更机构名称、产品种类或者传播手段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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