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审批
第六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需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该机构情况介绍; (三)该机构在所在国家(地区)设立的证明文本副本; (四)拟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产品、栏目、说明、信息来源和样品的概述; (五)传播手段及技术服务说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审批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需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该机构情况介绍; (三)该机构在所在国家(地区)设立的证明文本副本; (四)拟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产品、栏目、说明、信息来源和样品的概述; (五)传播手段及技术服务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