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审批
第五条
外国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所在国家(地区)有相应的合法资质; (二)在金融信息服务领域有良好信誉; (三)有确定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务; (四)有良好的传播手段和技术服务; (五)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审批
外国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所在国家(地区)有相应的合法资质; (二)在金融信息服务领域有良好信誉; (三)有确定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务; (四)有良好的传播手段和技术服务; (五)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