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审批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审批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