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在内地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参照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