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在内地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参照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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