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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