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外国机构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外国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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