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投资设立企业

第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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