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审批第十条外国机构拟终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书面告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并自终止业务之日起7日内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