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审批

第十条

外国机构拟终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书面告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并自终止业务之日起7日内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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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