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满足国内用户对金融信息的需求,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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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