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

第八条

标准必要专利的善意谈判

标准必要专利善意谈判是履行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的具体表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之间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费率、数量、时限、使用范围和地域范围等许可条件开展善意谈判,以达成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许可条件。善意谈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对标准实施方提出明确的许可谈判要约,通常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清单、合理数量的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的对照表、许可费率的计算方法及依据、合理的反馈期限等具体内容;

(二)标准实施方在合理期限内对获得许可表达善意意愿,即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许可谈判等情形;

(三)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出符合其所作出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的许可条件,主要包括许可费率计算方法及合理性理由、标准必要专利保护期限及转让情况等与许可直接相关的必要信息和实际情况;

(四)标准实施方在合理期限内接受许可条件,如不接受,需在合理期限内就许可条件提出符合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的方案。

在具体个案中,应对谈判的过程和内容进行全面评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均需对其已尽到善意谈判义务进行证明。标准实施方表达善意意愿不影响其在谈判过程中对专利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提出异议的权利。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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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