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
第六条
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
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经营者,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需及时充分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没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经营者可以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在具体个案中,经营者未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专利信息,或者已明确放弃专利权但向标准实施方主张专利权的情形,是认定其行为在相关市场中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重要考虑因素。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