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五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

第十九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经营者之间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认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是否构成集中,应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及有关反垄断规章进行分析,同时还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标准必要专利所覆盖的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独立业务或者产生独立且可计算的营业额;

(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方式和期限。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并且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经营者可以就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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