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十八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救济措施行为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或者相关部门作出或者颁发停止侵害相关专利权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违反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未经善意谈判,滥用上述救济措施迫使标准实施方接受其不公平的高价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应当考虑许可双方是否根据本指引第八条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并可以考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其他因素。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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