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十六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之间约定形成,体现许可双方的意思自治。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

(二)是否将免费或者不合理对价的反向许可等作为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前置性条件;

(三)是否强制要求标准实施方进行交叉许可并不提供合理对价;

(四)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对其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提出异议;

(五)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选择纠纷解决的措施或者地域;

(六)是否迫使或者禁止标准实施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条件;

(七)是否限制标准实施方开发竞争性技术;

(八)是否缺乏合理理由要求标准实施方提供或者披露与标准实施无关的、与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明显缺乏相关性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等其他不合理条件。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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