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十五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搭售

通常情况下,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进行一揽子许可,可以降低整体交易成本,提高标准实施效率。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许可时强制标准实施方接受一揽子许可、接受非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或者购买其他产品,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

(二)是否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三)是否具有技术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四)拆分一揽子许可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会给标准实施方造成不合理的标准实施成本;

(五)标准实施方是否可以自主选择许可组合或者所购买的产品。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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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