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十四条
拒绝许可标准必要专利
通常情况下,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按照标准制定组织的规则作出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不得拒绝任何愿意获得许可的标准实施方,否则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
(二)标准实施方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交易安全的情况;
(三)是否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
(四)拒绝许可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对市场竞争和创新的影响;
(五)拒绝许可相关标准必要专利是否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