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四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十二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和考虑因素
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应当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规定进行分析,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结合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通常情况下,在标准本身并无替代标准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占有全部的市场份额,但是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主要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决定许可费率、许可方式等许可条件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以及标准实施方制约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客观条件和实际能力等;
(三)下游市场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依赖程度。主要包括对应标准的演进情况、可替代性和转换成本等;
(四)其他专利权人进入许可市场的难易程度。主要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技术被替换的可能性等;
(五)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