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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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