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