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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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