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