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业务实行监督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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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