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理顺相关账户体系,选定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建立等工作。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则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理顺相关账户体系,选定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建立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