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各类信息、材料时,还应当抄送其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各类信息、材料时,还应当抄送其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