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建立自查机制,定期按照要求对自身业务合规性、流程可靠性、系统连续性、客户信息安全性等进行自查。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聘请独立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按年对备付金业务进行审计。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建立自查机制,定期按照要求对自身业务合规性、流程可靠性、系统连续性、客户信息安全性等进行自查。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聘请独立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按年对备付金业务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