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建立自查机制,定期按照要求对自身业务合规性、流程可靠性、系统连续性、客户信息安全性等进行自查。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聘请独立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按年对备付金业务进行审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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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